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炮制工业酱油销售 威极酱油厂厂长被判7年

发布时间:2012-10-16   

       威极公司“酱油门”刑事案件一审判决

  该公司被处罚金260万元

  本报佛山讯 (记者杨博)昨日,记者从高明区权威部门获悉,威极公司“酱油门”刑事案件审判终于有了结果。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威极公司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处罚金260万元,其厂长陈裕华同样因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130万元。工业盐水中间商何理文则被作为共犯,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30万元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,陈裕华已表示要提起上诉。

  昨日,记者获悉,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指出,被告威极公司、厂长陈裕华及工业盐水中间商何理文,在生产酱油类产品中掺入不符合酱油生产行业标准的非食用原料。

  法院认定:

  威极违法销售超164万元

  经审理查明,法院认定,公诉机关将涉案销售金额计算至今年3月于法有据,但将今年3月尚未销售的库存品货值金额计算在内则于法无据。高明区法院最终认定,威极公司违法销售金额达到了1646389.19元,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则为920530.86元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

  法院认为,威极公司及中间商何理文构成共同犯罪,而厂长陈裕华作为威极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威极公司、陈裕华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分,罪名成立。

  对于将何理文认定为威极公司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,高明区法院表示,虽然何理文没有直接参与威极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,但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,客观上为威极公司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,故构成了共同犯罪,对何理文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。

  焦点

  产品不合格就是伪劣产品

  在8月23日的庭审中,威极公司辩护人曾提出,该公司生产所用盐水经检测达到了食用盐水的标准,其各项重金属指标(特别是亚硝酸盐指标)也均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。因此,尽管威极公司有在生产中掺杂、掺假的违规行为,但并没有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结果。

  对此,高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明,身为食品加工企业的威极公司,依照酱油生产行业标准,须用食盐做原料用于生产。威极公司尽管明知行业标准,仍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向中间商何理文采购工业盐水,将其作为原料生产酱油类产品并予以销售。

  经鉴定,其部分产品因盐含量和标签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不合格,故威极公司的相关行为符合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,应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,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陈裕华应当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